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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接到多起汽车自燃的索赔案件。这些汽车大多在正常行驶中或正常停放时不明原因地自己着了起来。火灾发生后,车体轻则烧坏线束,重则全车烧毁,给车主造成重大损失。令人遗憾的是,多数消费者因索赔证据不足,或鉴定程序复杂和费用过高等原因,迫使维权行动半路“搁浅”。同时,这类索赔案也成为今年消协受理汽车维权案的一大难点。
捷达自燃报废索赔半年无果
2004年8月,鸡西市市民王晓羽在哈尔滨市运通俊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11万元的捷达前卫轿车。今年3月11日21时40分,王晓羽驾驶该车和朋友牟某返回鸡西市区,途经鹤大公路鸡牡段上坡转弯处时,发现仪表盘下方中央保险盒处有塑料烧焦气味,并有烟雾出现。停车后,王晓羽打开前机器盖并准备拆下电瓶电源线未果,于是立即关闭了钥匙门,此时仪表盘下方蹿出火苗。据王先生讲,当时汽车在行驶时车上电器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事发之前未见异常。发生火灾后,他马上用路旁积雪灭火,可火势无法控制,不一会儿就烧到了车顶棚。20分钟后,当地消防部门赶到现场时,车辆已完全烧毁报废。当晚,王晓羽便将火情报告了鸡西市119,滴道区消防科的工作人员及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火灾证明。
3月13日,王晓羽和哈尔滨“运通公司”取得了联系,要求对车辆自燃讨说法。售后服务人员委托鸡西市售后服务中心经理战某到现场作了调查,拍了照片,他建议车主委托权威部门做起火原因的鉴定,这样才能分清责任归属问题。鸡西市滴道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委托黑龙江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捷达轿车起火原因进行了鉴定。5月10日,质监所出具的鉴定结果为:车辆全部烧毁报废,底盘号无法查到,只看到发动机号与发票相符;该车装有防盗电脑芯片,车钥匙带有中央门锁开关;该车没有加装任何外接用电器及线路改动现象,维修项目只有首保一项,其余没有任何记录;从交警队车辆事故现场照片和对车辆检验看,车辆没有交通肇事;此车为新车,运行仅12000公里,事故时车主自己驾车,无人为事故的可能性;排除其他因素,起火部位与电路相关。
结论:由车辆电路自燃起火,造成车辆烧毁报废。
6月1日,根据质监局的检验报告,滴道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我科组织火灾调查人员对此起火灾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并委托黑龙江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核定直接财产损失9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起火点位于汽车仪表盘下方,起火原因排除人为因素,系汽车电气线路引起火灾。
王晓羽拿着这两份报告找到鸡西售后服务站,可一等就是三个多月没有消息。9月初,售后人员称这份检验报告还有个别问题没有解释清楚。9月21日,王晓羽又委托黑龙江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做了“关于捷达前卫轿车起火原因鉴定补充说明”:现场检验未发现任何外接用电器残骸。
9月26日,王晓羽将黑龙江省运通俊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投诉到了省消协,要求销售公司能对汽车自燃事件给予答复。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运通公司”拿出了意见:要求检测报告提供确凿的检测依据;提供该车自燃确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检测报告。看来,王晓羽还要继续到相关部门检测,维权路仍很漫长。
维权索赔难在鉴定起火原因
也许这起汽车自燃投诉事件纯属偶然,可当记者来到黑龙江省消协了解情况时,一桩桩悬而未决的汽车自燃投诉案件,凸现出了我国欠缺对家用轿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所带来的弊端。据省消协投诉部部长佟新介绍,今年,黑龙江省汽车自燃案件投诉率非常高,可最终都因车主证据不足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案件不了了之。
双城市市民刘女士于2003年7月在哈尔滨市广申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为42.5万元的奥迪A4(1.8T)轿车。2005年2月17日那天,刘女士的儿子杨某欲将停在楼下的汽车启动预热,突然发现车头及机盖缝隙由内向外冒烟,打开机盖看到发动机部位起火,在居民的帮助下才将火扑灭。火灾发生后,相关消防部门证明了该车系自燃非人为因素造成。于是,刘女士要求“广申”或汽车生产厂家赔偿其损失,可事情过去近半年时间,也没能得到满意答复。无奈之下,刘女士只能按照该公司做出的“支付使用补偿方可退车或换车”决定,支付了近12万元的折旧费,才又换购了与原车价值接近的一辆新奥迪A4(2.4)轿车。可是,由于生产厂家始终没有把退车款拨给“广申”,导致刘女士始终没能拿到新车购车发票,新车至今都不能正常落户,上路行驶。
“汽车自燃投诉率逐渐升高,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制约,仅凭《消法》是很难为受害车主维权的。”佟部长讲,目前汽车自燃投诉案件的调解工作成了消协工作的一大难点。其中最关键的是举证难,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发生纠纷后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汽车是一个科技含量高的产品,不少消费者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在举证问题上存在很大难度。而对于判定汽车质量的原因,又必须由权威的汽车检测机构出具鉴定。像上述案例中王先生虽然申请了鉴定,但鉴定的内容却没有明确说明汽车自燃的起火原因,以致消费者无法为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索赔的关键证据;再有就是鉴定难。鉴定费用过高,据《消法》规定,检测费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最后根据检测结果由责任方承担。但实际上许多经营者拒不执行这一规定,而消费者又常常因为费用过高“望而却步”。此外,鉴定机构少,周期过长,也是鉴定存在困难的原因。如上述案例,王先生如果在省质监所拿不到厂商要求的鉴定报告,他就必须到国家质监部门重新为汽车做鉴定,这笔鉴定费用可能要超过汽车自身的价值。
汽车自燃大多由电线短路所致
记者从市消防部门了解到,仅在7月份一个月中,哈尔滨市区内就发生汽车自燃事故40余起,多辆汽车被烧毁。在汽车自燃事故中,小轿车和面包车居多,占80%以上,行驶中发生自燃的占60%以上,发生事故车辆大多是低档车和二手车。据了解,事故中有多名司机被烧伤。
据消防人员介绍,车辆自燃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新车开了没几天就发生自燃,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是汽车制造商的产品缺陷问题,车主首先应选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与汽车销售商和汽车制造商进行交涉;但70%的汽车自燃火灾,是由于电线短路造成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些车主在汽车上安装附加电器时对原有的线路擅自改变,私自安装线路,但没有注意检查和保养,久而久之发生短路,虽然不影响行驶,但短路部位易出现火花;由于汽车燃油管路老化发生渗漏,燃油在高温下挥发成气体,达到一定的浓度后遇到火花就会发生燃烧;夏天车辆长时间停放在烈日下,车体内积聚的高温热量无法散发,发动机温度不断升高,容易引起自燃;长时间使用空调,发动机工作负荷量大,也会造成电线短路起火;汽车使用频率高,造成线路老化短路而引发燃烧等等。
据平安保险公司哈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车辆自燃,保险公司一般都有“自燃险”,即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其中规定,投保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身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有以下四种情况责任免除:被保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用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机器引起火灾;自燃仅造成电器、电路、供油系统损失;货车自燃,连带货物受损失,货物不被赔付;人为造成火灾。据了解,“自燃险”的投保率并不高,尤其是新车车主投保率几乎为零,5年以上汽车仅有不到5%的司机上了这项保险,这其中私家车车主上此项保险的更是微乎其微。
因此,消防专家提醒:驾驶汽车应定期检查电路和油路,不要把打火机等易燃物品放置在车内。夏季长时间行驶时,应注意在中途停车休息,防止汽车在高温下长时间暴晒。按规定在车上配备灭火器,并要定期更换。
汽车发生自燃前一般都会有异常声响和气味等征兆,驾驶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将车熄火,停在避风处检查着火点。在没有灭火器的情况下,不要打开机盖,以防止空气进入助燃。如果火势自己无法控制,应马上拨打119报警,同时拨打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消防队灭火后,向其索要出警证明,并要求开具起火原因说明。根据消防部门证明要求保险公司定损,一般赔付率在80%左右。(
责任编辑:黄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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