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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个体司机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险种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中的车上座位险(投保3座,每座10000元)、车上货物险、无过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在保险期限内,一日由于道路阻塞,陈某将车辆依次停靠在路右侧。接着,陈某下车检修车辆,不料车辆后滑,陈躲避不及被当场轧死在车轮下,并将车后停放的汽车撞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事发后,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费。保险公司接到陈某之妻刘某的通知后,经审核仅赔偿了车辆损失险的费用900元,对其车上座位险赔偿金拒绝赔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陈某之妻刘某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上座位险10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中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部分附加险中的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人身伤亡,保险人应当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予以接受,故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原告刘青会要求被告枣阳人保公司赔偿车上座位险保险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为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刘某车上座位险保险金1万元。
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车上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在车下”语意如何解释。
对于“车上人员”是否在“车上”,可以作广义和狭义的解释。狭义的在“车上”,就是“车上人员”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处在车辆这种固体物之上、之内。广义的在“车上”,是指在车辆运行中为车辆运行服务。而保监会设计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
本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设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车上责任险条款中“车上人员在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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