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汽车资讯 | 网上商城 | 行业数据 | 配件采购 | 下载中心 | 诊断维修 | 香车美女 | 编码查询 | 汽车词典 | 网络电台 | IQ大挑战 | 汽配茶馆 |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浙江汽车网 >> 汽车资讯 >> 文章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 预防违章:艮山东路、杭…

  • 2006年将正式出台机动车…

  • 专家建议:治理机动车污染…

  • 电动也“剽悍”三菱Lanc…

  • 丰田新车型Porte上市 采…

  • 一次充电行驶370公里 比…

  • 日内瓦车展:福特Fiesta…

  • 预防违章:艮山东路、杭…

  • 快乐启程--标致206杭州地…

  • 省公安厅交管局:2月全省…

  • 更多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4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浙江汽车网
    ©版权所有 浙江汽车网 2000-2005 免责声明 Copyright©2000-2010 Auto.78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件:service@7835.com
    服务热线:86-571-87870551 87870552 87870553

    浙江省
    工商管理局
    信息产业部备案
    浙ICP备05038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