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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决定,今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明确指出,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税务总局要求,《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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