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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经典”判例
汽车属于奢侈品,买车不受“消法”保护
对同类案件,曾多次出现相反判决
“打官司让我花了16000元,更让人郁闷的是这个莫名其妙的判决———在法官眼里,汽车不属于生活必需品,买车被骗不受‘消法’保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成都消费者朱刚叹息说。
2006年6月5日,朱刚诉汽车销售商欺诈案终审败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支持他提出的“双倍赔偿”要求。
判决书对“汽车为何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的解释,朱刚至今没有看懂:“我们(法院)认为,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的普通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一味地把高收入者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一些消费需要都视为‘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那‘消法’就不必专门定义限制为生活消费需要了……”
但这位成都消费者要因此承受一个结果:6月5日,他诉汽车销售商欺诈案终审败诉,两法院均不支持他提出的“双倍赔偿”要求。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朱刚叹息说:“打官司让我花费16000元,更关键的是得到这个莫名其妙的判决。”
“新车”被开过2000公里
2004年12月5日,朱刚以41800元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8月后,他将车开到天辰公司维修点保养。但完工后签字时,维修员却对着他喊了几遍“张某某”。朱刚很奇怪,这才发现车上那张《走合保养登记表》签着他人的姓名。表中同时显示,该车曾被开过2000公里。
“我几乎不敢相信,”朱刚说,“购车时,里程表上只有48公里。”
按表中的联系电话,朱刚找到了张先生。对方确认该车曾于2004年9月28日被卖给他。朱刚认为受到了经销商的欺骗,要求换新车或退车款。
“经销商最初解释说那张表登记错了,多次交涉后他们只同意补偿我1000元。”朱刚回忆道。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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