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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46名消费者起诉“奥克斯轿车”         
    大连46名消费者起诉“奥克斯轿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17

    奥克斯朗杰SUV

       在辽宁省大连市,“奥克斯轿车诉讼案”今年已在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了两次庭。46名原告以“奥克斯”非法生产、销售、拼(组)装汽车为由,状告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奥克斯集团、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并退还车款,诉讼标的额达310余万元。另一被告大连奥克斯汽车经销商大连瑞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则已被工商部门注销。

      最先起诉的,是大连市民张旭洋。

      去年3月,张旭洋从大连瑞豪购得一辆由沈阳奥克斯生产、由宁波奥克斯总经销的奥克斯朗杰SUV汽车。生产厂家却是沈阳富桑黑豹。在驾驶过程中,该车的状态并不理想。

      为此,张旭洋提起诉讼,随后此案的原告增加到46人。由于大连经销商已被注销,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原告方强调,沈阳奥克斯没有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汽车属于违法。该厂是套用沈阳富桑黑豹“公告”等合法手续的名义进行非法拼(组)装汽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自己的商标使用在沈阳奥克斯生产的汽车上,奥克斯集团和沈阳奥克斯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而本案是侵权纠纷,4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方认为,涉案车辆是沈阳富桑黑豹生产的,是合法生产。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不构成侵权,原告应该起诉经销商,不应起诉本案4被告。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所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合议庭确定案由为“汽车产品责任纠纷”。据悉,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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