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购买了高额保险,却因为保险公司种种“除外”条例,而无法在事故中获赔;醉酒驾车者撞人逃逸,受伤者却无人救助;为了逃脱巨额医疗费,肇事者撞人后狠命碾轧伤者致其死亡……近年来,由于法律缺位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纠纷层出不穷。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一起事故往往会令其倾家荡产,而带有公益色彩的保险业,也由于某些不合理条款的存在,致使事故双方的利益得不到基本的保障。3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终于在众人企盼中登场,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作为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在国内交通事故频发的现实下,具有极为深刻的意义。 事实上,两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列入强制保险的范畴,但由于强制责任险迟迟不能出台,各省、区、市一直以商业三者险代替强制险,而两者的性质又有明显不同。前者无疑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后者则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董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即将实行的强制责任险为无过错赔偿,除外责任较少,赔偿标准则有所提高;保险公司要及时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要从保费中提取。与现行商业险相比,强制险是站在人道主义立场上,为保护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的第三者利益而设置的,但实际上对被保险者来说也是一大利好。 去年7月,北京一名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人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车撞伤,鉴于保险公司“无责不予赔付”的规定,车主为了在经济上少受损失,被迫承担全部责任;去年12月,上海的一辆出租车将一位骑车市民撞成重伤,医药费超出伤者家属承受能力,但肇事者却不愿赔偿,伤者家属不得不将肇事者告上法庭。这两起事件揭示了现行商业险的两个“不人道”之处:一是“司机无责造成的交通损害赔偿,保险公司拒赔”,二是“在法院正式判决之前,保险公司不会先行支付抢救费用”。而一度引起争议的“行人非法穿行北京二环路被奥拓车撞死”一案,法院终审判决也是由司机先行给付保险金额5万元,事后向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强制责任险的出台恰恰弥补了商业险的这两个硬伤,强调只要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都由保险公司买单;在司机醉酒、无证驾驶或车辆被盗抢等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也要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事后可向肇事者追偿,否则一旦造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