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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纠纷案择日宣判 许可停车还是禁止停车         ★★★
    停车纠纷案择日宣判 许可停车还是禁止停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2


      原告坚称“凡是没有禁止的地方都可以停车”,而被告答辩“没有经过许可的地方都不可以停车”。昨天下午,颇受读者关注的律师告杭州城管执法局停车罚款纠纷案,在下城区人民法院开庭,辩论双方针锋相对。

      去年4月19日,原告刘涛律师在其位于延安路128号耀江广厦的单位小广场停车,上城区城管执法局以其将车停在人行道上为由处以罚款100元,刘涛不服,起诉到上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撤销上城区城管执法局的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今年6月6日,刘涛又因在耀江广厦前的小广场停车而被杭州市城管执法局处以行政罚款,刘涛向下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本报9月10日曾作报道)。

      鉴于原告刘涛向下城区法院提起的两项诉讼属于同一性质和同一当事人,审判长昨天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刘涛对被告的停车位置管辖权提出疑义。原告认为,他的两次停车位置,既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也不是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处罚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停车位置属于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故城管执法部门对两地点均无管辖权。

      原告同时认为,他的两次被处罚的停车地点,都不是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和人行道,从“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禁止可以为”的立法精神看,两个地点就是可以停车的。城管执法部门的处罚事实认定错误。

      被告杭州市城管执法局的代理人昨天在庭上表示,不按照规定地点停车,就是妨碍公众的通行,原告在庭审中出示的单位位置规划图,证明的只是所在单位征地拆迁范围而非停车范围;原告推断没有禁停标志就可以停车是没有依据的,设立禁停标志标线只是对禁停的一种强调,按照杭州市的有关规定,在道路范围内,必须到指定地点才可以停车。在城管行政执法中,“人行道”是广义上的概念。

      法院昨天没有当庭判决。审判长表示,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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